close

103年「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

契作茶及油茶進口替代作物作業規範2014/1/17)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農民契作種植進口替代作物,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適用本作業規範之農地:

符合本會「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規範之基期年農地。。

三、參加契作農民之資格:

(一)農民依本作業規範種植茶樹或油茶,應與業者(廠商、加工廠、合作社()、農會或農業產銷班等單位)簽訂契作收購契約書,以維護收益。

(二)契約收購之年期自申報年期起算應至少四年,第五年起回歸一般產業輔導及輔導續辦契作。

四、申報方式:

(一)  農民應依本會「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所定之申報時間、方式及地點辦理。

(二)  本規範輔導年期為四年(八期作),申請輔導之農地應於新植前提出申報,每年依期作別勘查二次,爾後不需再進行申報;該農地經勘查合格,領取第一期作補貼金後,即移出「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所訂基期年田區,爾後不受理再移入。

(三)  農民應檢具與契作業者(廠商、加工廠、合作社()、農會或農業產銷班等單位)簽訂之契作收購契約書(範本如附件),並由現耕人以戶長名義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申報。

(四)  農民如自有加工室(廠),於其自有耕地種植適用本作業規範作物供自行加工銷售食用者,農民應檢附加工室(廠)之工廠登記證或加工室(廠)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並出具供自行加工使用與不得要求政府機關協助處理產銷事宜之切結證明文件,並經鄉鎮公所確認有自行加工事實及屬其自有耕地,得申請契作補貼。

五、勘查認定及補貼基準:

(一)      勘查認定:

  1. 1.  契作作物須以經濟生產為前提,田間應管理良好,並實施必要病蟲害防治等田間管理措施,且田區須適當防除雜草,於主作物周圍半徑20公分內之雜草高度不可高於主作物高度之1/2,且無其他農、雜作物。
  2. 2.     以新植為限,並平均分布生長良好;第1次現勘茶樹每公頃應種植之最低株數8,000株;油茶800株以上即給予補貼,第2次以後現勘之田區成活株數應達最低株數之80%以上。

(二)      補貼基準:

  1. 1.  一般農友

(1)      第一期作至第六期作:每期作每公頃四萬五千元。

(2)      第七期作至第八期作:每期作每公頃二萬二千五百元。

  1. 2.  大佃農

(1)      第一期作至第六期作:每期作每公頃五萬五千元。

(2)      第七期作至第八期作:每期作每公頃三萬二千五百元

 

六、    補貼金核撥方式:

契作契約書存續中,經勘查符合,一次撥付契作補貼金。

  七、已申報並勘查核定轉作油茶為地區特產之田區,符合本契作作業規範者,同意轉申報為契作進口替代作物申請契作補貼。

八、申報契作經勘查不合格係因遭受天然災害,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農會、農業改良場、本署當地分署會同勘查認定屬實者,仍得依補貼基準核發契作補貼金,惟後續成園株數仍應達最低規定種植株數之80%以上。

九、契作本作業規範所列作物之處理:

契作生產之作物全數由訂約雙方依契約使用或銷售,訂約雙方必須自行處理產銷事宜,不得要求政府機關協助處理。

十、違反規定之處理:

經查獲農民或大佃農有申報不符情事者,則依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http://www.afa.gov.tw/ActFallowLand.asp?CatID=78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葉媽媽苦茶樹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